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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内?

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5号公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5号公告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5号公告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举例说明:

情形一: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7月至10月,自然人甲收购的废纸,全部销售给A公司,每月销售一次,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7月至9月,自然人甲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为500万元,符合5号公告相关条件,A公司可向其反向开票。但在202410月,自然人甲再次向A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再符合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A公司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同时,自然人甲可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情形二: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C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自然人甲于20248月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80万元,A公司已向其反向开票;自然人甲于20249月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50万元,B公司因不符合反向开票条件,未取得反向开票资格,未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自然人甲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24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10月,自然人甲向C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业务中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280200=480万元),因此,C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废纸,可以向其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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