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答

《标准化法》规定,执行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此次修改对企业标准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提出了公开要求,主要有哪些考虑?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该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量:

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推荐性标准是综合考虑科技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符合或者接近广大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与常规定位,低于推荐性标准应该让消费者知情。二是通过要求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明示其指标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三是企业是微观高质量发展的主体,通过该项规定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相关问题

问:科技体制改革是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科技创新领域将出台哪些重点举措? 《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与试点政策相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主要有哪些新变化? 在常态化发行阶段,各参与方如何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如何把握《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的适用和施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