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在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一是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的矿区范围包括可供可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一些高风险探矿权在转采后剩余部分仍有进一步勘查潜力。《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两次审批合并,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一次审批,明确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拟申请的矿区范围编报相关资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对矿区范围一并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