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保留的探矿权可继续勘查,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近年来,矿产资源开采标准不断提高,一些原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需继续勘查,提高工作程度才能符合开采条件。为解决此类实际问题,《通知》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已保留探矿权,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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