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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文件第三章第十八条中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这里的“有关规定”指的是哪些规定?是否有相关文件细则来界定损失?

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有关规定”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执法工作,专业机构进行专业鉴证,国有资产监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37号令对资产损失的认定作出规定,目前未出台资产损失认定专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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