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出资企业是否可以授权下属一级子公司,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自行审议决策下属一级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非公开产权转让或者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在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条件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符合32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情形,经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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