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江苏省)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

申报难度:
支持力度:
支持内容

1、通过高企认定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相当于原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了40%)

2、大多数属地科技部门会给与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1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的补助奖励

3、有利于企业优先享受人才、产业等各类扶持政策,有利于申报各类项目和上市融资;

4、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组织管理能力,提升企业良好形象。


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以上);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偷漏税行为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2.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1.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申报事项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亮  李天童

电  话:025—83379768  57715164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人:盛晴燕

电  话:025—83633084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联系人:赵淞冉

电  话:025—83501309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联系人:龚  辰

电  话:025—83633443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吴倩雯、任海玲

电  话:025—85485928、85485971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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